2024-2025学年第一学期
期末考试安排
期末考试于2025年01月6日(星期一)开始,至2025年01月10日(星期五)结束。
注意事项:学生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如证件丢失,学院出具带照片的在读证明)参加考试,不得以借阅证、团员证、学生卡等其它任何证件代替,不能携带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手机等通讯工具参加考试,不得使用胶带纸。
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时间定于为2025年2月24日至3月2日。
在知识的海洋中,我们孜孜不倦地探索
而诚信是我们航行的灯塔
分数固然重要,
但诚信的价值更为宝贵
在此,智小安向大家发出诚挚的呼吁
关于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考场违纪处分规定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考试严重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关于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
考试管理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监考人员要求出示证件时拒绝出示的;
(十)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考场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考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的;
(二)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参与团伙作弊的;
(九)第二次违反考场规则的;
(十)考后发现有作弊嫌疑并查实的;
(十一)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试题成绩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五)已构成考试作弊,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故意纠缠谩骂的;
(六)涉及考试与成绩情况而行贿教师的;
(七)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八)第三次考试违纪的;
(九)考后发现有严重作弊嫌疑并查实的;
(十)其他特别严重的作弊行为。
综合以上行为,根据《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且课程总评成绩均以零分记,并在成绩管理系统中输入“违纪”或“作弊”字样。
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在学术的赛场上,
诚信是我们最宝贵的财富
公平竞争是我们共同遵守的准则
“功不唐捐,玉汝于成”
每一份努力都不会白费,
每一次挑战都是成长的机会
在此
浙安院向每一位安防人
送上最诚挚的祝福!
在新的一年里
让我们携手并进
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坚定的信念
迎接新的挑战
创造新的辉煌
愿每一位安防学院的师生
都能在新的一年里
实现自己的梦想
收获满满的幸福